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新修订的《条例》自今年3月29日起全面施行。
本次《条例》修改的主有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关于全面两孩政策。按照中央《决定》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有关规定,将原《条例》第十八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二)关于生育服务登记制度。生育一孩和二孩的,实行网上和就近免费登记,不再进行审批。(三)关于再生育审批。三种情况可以申请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即第三个及以上孩子):一是夫妻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二是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三是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四)关于独生子女。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政策进行了衔接。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即:2016年1月1日之前),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奖励和相关扶助政策的,继续享受。2016年1月1日起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不再享受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五)关于婚假、产假。延长了婚假、产假和配偶陪护假。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延长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无论一孩、二孩还是政策内多孩都享受延长产假60天,并给予配偶15天陪产假。延长婚假、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