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便于基层准确理解和认真执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以下简称《条例(2016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明确的“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规定,对《条例(2016版)》若干条款的具体应用解释如下:
一、《条例(2016版)》生效日期是什么时间?《修改决定》是否具有溯及力?
2002年11月29日审议通过的《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7年9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2015年1月23日《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2016年3月30日《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规定,《修改决定》没有溯及力。其生效之前发生的行为,应当适用行为发生当时的原《条例》或者政策规定。
具体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修改决定》生效以前发生的行为,依照行为发生当时的原《条例》或者政策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二)《修改决定》生效后发生的行为,按照《修改决定》的规定处理。
(三)具有连续性的行为,行为开始于《修改决定》生效前,终止于生效后的,适用《修改决定》。
二、当前改善人口结构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条例(2016版)》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综合措施改善人口结构。当前改善人口结构的主要任务是: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确保人口均衡发展。
三、用人单位和房屋出租户“配合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应当履行哪些职责?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如何处理?
《条例(2016版)》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和房屋出租户应当配合各级卫生计生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做好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