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5月26日下午在西安闭幕。此次会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该条例经过多次审议、修改完善,已经基本成熟,将在增进家庭和谐幸福,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该条例自公布之日即2016年5月26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版本)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200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保障人口安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和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第四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综合治理、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加强行政执法和技术服务队伍建设,保障经费投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完善目标责任考核,健全基层管理服务网络,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