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取消20天晚婚假(2)

生育保险2018-06-22李一老师

国家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是生育政策的调整完善但并没有放任生育,保留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四条将征收对象缩减为两种:夫妻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生育的;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各自子女数分别累计计算。计征标准与原条例保持协调一致,原来是对生育双方合计按计征基数6~8倍征收,现在对生育双方各自按3倍征收。

元旦后出生独生子女

父母不再享独生子女奖励优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已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规定。国家卫计委在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方面,明确了“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奖励扶助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独生子女父母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父母继续享受奖励扶助。对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一个子女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故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

《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第二款规定:“领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及其子女、家庭继续享受的相关政策不变,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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