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生“老二”不再需要审批,再生育审批权限下放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生“老二”还需审批吗?新条例规定,对于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需要审批,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同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体现了便民原则,将登记机构扩大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也可以由各级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进行生育服务登记。
但是,符合条例规定条件,要求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的,仍需要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可以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情形,重点照顾有病残儿童的家庭和再婚家庭,以利于减轻养老负担,促进家庭和谐。条例规定申请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情形包括:夫妻已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未共同生育过子女的,但有违法生育的不予批准再生育;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再婚夫妻按规定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新条例还将审批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一级,强化了便民利民的服务宗旨。
3、可以享受30天婚假,奖励延长产假60天
修改了晚婚、晚育相关内容,是不是原有的可以享受30天的晚婚假期也没有了?
新条例对此做了人性化修改。尽管取消了晚婚的说法,但是,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仍然可以享受30天的婚假。
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解释,这样修改的主要考虑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职工婚假时间为1天—3天。在当前结婚普遍较晚的情况下,如果简单删除晚婚假期,从实际效果上看,就相当于将目前职工普遍可享受的一个月婚假缩短为1天—3天,降幅过大。结婚是职工人生大事,享受较长时间的婚假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优生优育。因此,新条例并没有简单删除晚婚假期,而是作了适当修改。
同时,新条例对产假和护理假也进行了适当修改,按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将奖励延长产假60天,男方也享受15天护理假。也就是说,无论是生育一孩、两孩还是符合条件依法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都可获得女方延长产假和男方享受护理假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