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将适当调低生育保险费率
各地本月20日前确定新标准,下月1日起实施
全省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结存的地区将适当降低保险费率,新标准将在9月20日前确定,并从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省人社厅日前转发该通知。
今年7月,国家人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合理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并给了一个大体的标准,即“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结存”的地区费率都应降低。我省对相应的标准做了进一步细化,省人社厅明确,“各统筹地区合理调控生育保险基金的结余规模,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支付额度的统筹地区,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原则上降低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含0.5%),具体由各统筹地区确定。”
目前,已确定的省本级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标准为0.5%,全省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仍保持为0.35%。按规定,9月20日前,各地要将生育保险新费率标准实施方案报告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符合降费率规定的统筹地区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新调整的生育保险缴费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