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育保险最新政策,加强生育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政策问答

生育保险2018-08-13李天扬老师

2016年天津市生育保险最新政策,加强生育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政策问答

8月6日讯:加强生育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政策问答:

一、同时参加职工和居民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答:在一次妊娠周期内,同时参加职工和居民生育保险的人员,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即:如果参保人员在一次妊娠周期内,同时参加了职工和居民生育保险,其待遇按照就高原则优先纳入职工生育保险,不同时享有居民生育保险待遇。

二、重叠参保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如何享受?

答:在一次妊娠周期内,参保人员的参保险种发生变化,其发生的产前检查费,按照参保所在险种对应的限额支付标准,在职工和居民生育保险制度内分别计算,不重复享受。

三、对于已参加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的未就业配偶,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释义,对于已经参加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的未就业配偶,可按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参加居民医保,一并纳入居民生育保险。

天津市关于加强生育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关于职工和居民生育保险重叠参保

对于同时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和居民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员,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具体衔接方法:

(一)对于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的,优先记入职工生育保险。

(二)对于中断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并在三个月内足额补缴费的,从中断缴费之月起计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超过三个月补缴费的,从办理补缴费手续次月起计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对于未补缴职工生育保险费的,从中断缴费当月起,记入居民生育保险。

(三)在一次妊娠周期内,参保人员所发生的产前检查费,按照参保险种对应的限额支付标准分别计算,不重复报销。

二、关于生育保险待遇登记

参保人员于怀孕后12周内,由本人持我市《生育服务证》、居民身份证到现居住地或户籍地基层定点服务机构联网办理待遇登记。因特殊原因不能联网办理的,应及时到参保所属区县社保分中心办理;如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出示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

三、关于生育保险的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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