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直接发放给职工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并向职工出具生育津贴支付凭证。财政统发工资人员由财政部门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生育津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计算生育津贴归垫财政专户。
④其他
2016年1月1日前已分娩或已施行计生手术的参保职工,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按《江门市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江府办〔2009〕106号)规定享受待遇;2016年1月1日已怀孕未分娩的参保职工,按新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中1月1日前的产前检查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2、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符合条件的,可领取城乡居保养老金待遇。城乡居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发放终身。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从2016年7月起,我市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由80元/人/月提高至95元/人/月(其中,新会区从2016年1月起为115元/人/月),自2016年7月以来的差额部分予以补发。此外,根据省的要求,从2016年7月起,我市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将由95元/人/月提高至100元/人/月。
3、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保障范围
2016年,参保人在基层卫生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和一级、二级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50%;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累计每人每年支付最高限额由2016年的120元提高至150元,基金支付比例由2016年的50%提高到55%;新生儿符合参保的范围扩大至在我市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只要新生儿的父母任何一方在我市就业且参加了社会保险,新生儿即可由父母代办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4、职工发生工伤需到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2016年1月1日起,我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当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的111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治疗,才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在已实行实时结算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并已认定为工伤的参保职工,其出院时,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只需支付基金报销以外的自费项目即可办理出院(第三人造成伤害的除外)。
5、失业保险金标准有提升,失业人员可享受“一站式”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