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全文

生育保险2018-06-03李一老师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开征求对《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穗人社通告〔2015〕11号

为使广大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2014〕第20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拟定了《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sjkjc@163.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广州市连新路43号(邮政编码:510030)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6月10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26日

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使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含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属地参保】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单位所在地的区参加生育保险。

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本市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同时在本市参加生育保险。

第四条【部门责任】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负责本市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各区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生育保险费征收等工作。

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生育保险费核定、个人权益记录、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事务,负责提供生育保险业务咨询、信息查询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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