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全文(3)

生育保险2018-06-03李一老师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参保人在生育期间发生的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一条【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以下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因医疗事故依法应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的生育医疗费用;

(二)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

(三)应当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五)参保人或其亲属自主选择的特殊医疗服务或超规定范围的诊疗费用及服务设施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参保人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第十三条【生育及计生手术假期】参保人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参保人生育假期:顺产的,98天;难产(剖腹产、会阴Ⅲ度破裂)另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另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2个月以下流产的,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流产的,30天;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流产的,42天;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因计划生育政策需要节育而进行流产的,45日;怀孕满7个月以上发生死胎和早产不成活的,75天。参保人因生育而导致死亡,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按产前15天及产后至死亡时的实际天数计算。

(二)参保人计划生育手术假期:取出宫内节育器的,2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3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30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10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上述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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