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十三、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文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另根据《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的通知》(穗地税发[2009]148号)的规定,企业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补足生育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部分,同样属于生育津贴的性质,应按照财税[2008]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男职工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取得的生育假期津贴同样参照财税[2008]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上述规定取得的生育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不符合上述规定发放的工资收入,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四、员工生育,如何办理就医确认手续?
答: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生育的,应当事先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布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定产前检查和分娩的医疗机构,并向选定的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即时予以办理确认手续,并在7日内将相关材料及确认情况报送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职工因医疗条件限制、住所变化等特殊事由确需变更产前检查和分娩的医疗机构的,应当持原就医确认凭证和变更事由的相关凭证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申请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就医确认申请表;
(二)医院诊断妊娠证明;
(三)社会保障卡等参保凭证;
(四)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