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

生育保险2018-08-24王华老师

记者从市人社局昨天举行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新的《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于近日制定出台,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将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从原来的1%下调至0.5%,并建立起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动态调整机制。同时参保职工的待遇得到提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原来按月计发细化为按天计发,并统一了标准,使得同一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一致。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1%下降至0.5%

新版的《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规定,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参保职工。在缴费比例上,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的比例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下降至0.5%,并根据收支结余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降低缴费比例,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一方面是为了均衡和降低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证生育保险基金平稳可持续运行。

晚育女职工增加30天生育津贴

新《办法》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生育津贴分情况领取,其中,晚育女职工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主要包括职工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因生育引起的流引产、按规定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等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其中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按定额标准一次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与产假工资不重复享受,以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前12个月人均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不含补缴基数)除以30。

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本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本市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定额标准的50%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除此之外,不再享受生育保险其他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因生育而引起流产、引产的,其生育的医疗费用、一次性营养补助参照参保女职工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不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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