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情况 | 费用类别 | 就医类型 | 基金支付比例 | 基金累计支付最高限额 | |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 | 生育 | 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并且在就医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生育 | 100% | -- | |
分娩住院期间因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需要,可以按照规定转至统筹地区内其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 100% | -- | |||
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而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 | 60% | 按我市相同级别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执行 | |||
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但在就医确认以外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 | 60% | ||||
因急诊、抢救而在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生育 | 100% | ||||
非因急诊、抢救而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 | 50% | 3000元 | |||
计划生育手术 | 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 100% | 参照我市相同级别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标准 | ||
因急诊、抢救而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 100% | 按二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标准 | |||
非因急诊、抢救而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 30% | 按我市一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标准执行 | |||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 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次月起的1年内,按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和标准执行。 | ||||
职工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 | 按上述基金支付比例和标准执行。 | ||||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 | |||||
职工未就业配偶 | 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或终止妊娠的医疗待遇标准执行,不享受生育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待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