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职工生育保险新规征求意见中生育津贴将通过社保卡发放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下简称《省规定》)已于2016年11月6日颁布,根据《省规定》,江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草拟了《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现正公开征求意见。《意见》中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并进一步细化省的相关规定,《意见》经政府批准同意后将与《省规定》一并贯彻执行。《意见》拟从以下四个方面明确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办理手续和实施时间等:
一是拟明确生育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和标准(详见附表)。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并且在就医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职工,在二级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10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75%;在定点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基金支付比例为85%。职工未就业配偶住院生育或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按照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或终止妊娠的医疗待遇标准执行。
二是拟明确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时间和办法。
2016年6月30日前,参保职工持相关材料按规定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手续。2016年7月1日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直接结算。属个人支付部分,由个人支付。
三是拟明确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方式。
企业生育津贴支付方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直接发放给职工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财政统发工资人员生育津贴支付方式。由财政部门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计算生育津贴归垫财政专户。
四是拟明确生育保险我市实施时间。
《意见》将按《省规定》的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用人单位自2016年1月1日起按《意见》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职工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意见》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6年12月24日至2016年1月2日
传真:0750-3323996
电子邮箱:jm3935232@163.com
来函请寄:江门市堤东路93号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生育保险征求意见)
邮政编码:52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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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待遇标准拟定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