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育保险政策实施(2)

生育保险2018-06-01王华老师

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本通知下发之日60日内,按照《规定》制定生育保险配套管理规定及待遇标准;在新标准出台之前,参保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原生育医疗保险的标准执行。

四、按照《规定》适用范围未被纳入的人员,但属于《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应当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继续按其规定参加生育医疗保险并享受各项生育医疗保险待遇。

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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