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擅自更改或者扩大生育保险待遇范围的;
(三)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制定或者更改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
(四)违反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未按时足额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
四十五、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又拒不支付职工生育津贴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又拒不支付职工生育津贴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四十六、单位或者个人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或者生育保险待遇的,应当如何处罚?
根据《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或者生育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生育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四十七、什么是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规定》第三十八条明确,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是指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四十八、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如何计算?
《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申报的全部参保职工工资总额计算。
四十九、外国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就业的,如何参加生育保险?
《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外国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就业的,参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五十、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障的办法应由哪个部门制定?
《规定》第四十条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障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