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生一个子女的,按三倍至四倍征收;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的,每个子女按五倍至六倍征收;
(二)婚外生育子女的,每个子女按五倍至六倍征收;
(三)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子女的,按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征收;
(四)符合再生育条件需经批准但未经批准生育子女的,按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征收;
(五)农村居民未经申请、核定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百分之五征收。
超生子女、婚外生育子女的,其个人实际年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征收外,还应按其超出部分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
根据现行《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政策,超生应该罚多少?
1、超生一个
若夫妻双方都是海南城镇户籍:
罚款数额最低为22929×2×3=13.7574万元;
罚款数额最高为22929×2×4=18.3432万元;
若夫妻双方都是海南农村户籍:
罚款数额最低为8343×2×3=5.0058万元;
罚款数额最高为8343×2×4=6.6744万元;
2、超生两个
若夫妻双方都是海南城镇户籍:
罚款数额最低为22929×2×5=22.9290万元;
罚款数额最高为22929×2×6=27.5148万元;
若夫妻双方都是海南农村户籍:
罚款数额最低为8343×2×5=8.3430万元;
罚款数额最高为8343×2×6=10.0116万元;
统一执法区域 按户籍地收入标准执行
2002年《办法》规定,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如果发生现居住地则由现居住地按照当地标准征收。如发生在户籍所在地,则由户籍所在地按照本地标准征收。如都未发现的,则由首先发现的地方,按当地标准征收。
而新《条例》则规定,对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主体作出调整,确定由户籍地予以征收,现居住地做好相关配合工作;新增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中协助调查的义务,明确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有关工作的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