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和省、市有关规定,生育保险费由各级经办机构统一征缴,分账管理。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办理生育保险登记。
第九条 生育保险缴费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十条 用人单位转让、合并、兼并、租赁、承包经营的,接收或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用人单位相应的生育保险责任。用人单位破产、撤销时,要清偿欠缴的生育保险费。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含以下项目: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四)国家和本省规定与生育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的范围按照《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开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暂行办法》和《开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并根据生育保险特点,适当调整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诊疗项目范围。
第十四条 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
(一)产前检查(围产保健):1200元/例;
(二)自然分娩(包括手法助产):3000元/例(含常见并发症及产后访视);
(三)助产分娩(包括产钳助产、胎头吸引、臀位助产、臀位牵引):3600元/例(含常见并发症及产后访视);剖宫产:4500元/例(含常见并发症及产后访视);
(四)剖宫产的同时做其他相关妇产科手术:5000元/例。
第十五条 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
(一)放置、取出宫腔内节育器(含检验费、普通环):200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