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主要内容(4)

生育保险2018-11-27李一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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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生育保险备案回执单注意事项

  1、未出示本人社会保障卡就诊的,未按规定申报备案的,生育基金将不予支付相关费用。

  2、生育津贴为逐月发放,每月30日后发放。参保人社保欠费或停保的,不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领取的银联卡用于今后报销生育其他费用使用,请勿注销,以免再次发生费用时无法注入金额。

  3、备案后生育前确需转移定点生育医院的,需持单位情况说明或医院转院证明到政务区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转移手续,否则待遇无法正常享受。

  4、生育前发生单位转移,请及时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否则待遇无法正常享受。领取生育津贴期间发生单位转移,将不再享受其后的津贴待遇。

  5、按期申报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增发1月津贴 , 在产假期间(3个月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请于生育后4个月内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和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合肥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三楼的生育保险经办窗口申报,将增发一个月的生育津贴。逾期申报者不再享受该政策。

  咨询电话: 工伤生育中心生育科63536357、 63536116

  财务科63536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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