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以保险处生育科核算金额为准。
二、流产报销:仅女方缴纳生育保险的享受
1、办理条件:
(1)女方缴纳生育保险满12个月;
(2)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已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3)每名参保职工一个生育保险年度内最多报销两次流产费用。
2、所需材料:
(1)由企业填写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
(2)有生育计划者须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原件、复印件;已婚已育无生育计划者,须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及女职工单位、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节育措施失败证明;
(3)流、引产医疗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门诊病历原件或住院病历首页、出院记录、化验单、B超单、流(引)产记录、医嘱单复印件(须在住院病历复印件每一页上加盖医院完整公章);
(5)女方身份证复印件;(流产日期在2016年10月1日之前的提供)
3、报销费用:(以下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10.1之前的按原费用报销)
(1)产前检查费:妊娠满3个月不满5个月终止妊娠500元;妊娠满5个月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800元;妊娠满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1000元;
(2)定额医疗费:妊娠2个月以内(含2个月)流产200元;妊娠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流产400元;妊娠3个月以上4个月以内流产600元;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800元;非定点医院的按上述医院标准报销医疗费的70%;
(3)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以保险处生育科核算金额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