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

生育保险2018-11-27李天扬老师

7.连续缴费不满十月生育津贴可补支

  针对各地生育保险等待期期限长短不一,管理办法不同的问题,为规范生育保险管理,切实保障参保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新《规定》明确,职工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的生育医疗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8.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无医保可享受待遇

  新《规定》明确,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按照我县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标准的50%享受待遇。同时还规定,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医疗待遇,生育保险不再重复支付其待遇。

9.用人单位不参保要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保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新《规定》明确,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我县生育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足额支付。同时,对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明确了处罚措施。

10.明确了基金不支付的范围

  为规范生育保险支出管理,防止基金被侵占和挪用,新《规定》还明确了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包括不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急诊、抢救的除外)、不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应当由医疗保险和公共服务项目支出的费用以及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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