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计划生育条例解读(2)

生育保险2018-11-27王华老师

  再婚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未收养子女的。

  夫妻因患不孕症或未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待遇:生育二胎享一胎同等待遇

  《修正案草案》规定,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享受本条款规定的生育第一个子女时的相同待遇。此外,《修正案草案》还规定,实行人工流产手术的,未满4个月流产的,休假15天;满4个月流产的,休假42天。

奖励: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2000元

  《修正案草案》规定,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10元奖励费或一次性奖励2000元。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无工作单位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按照有单位人员标准发给补助费,由当地财政支付。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其独生子女死亡或意外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全额发给退休费,已按其他规定享受全额退休费待遇的,每月增加10元;属于企业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3000元补助费。

帮扶:独子死亡或伤残的,省政府制定帮扶办法

  《修正案草案》规定,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给予帮扶和救助。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关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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