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是指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规定所称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申报的全部参保职工工资总额计算。
第三十九条 外国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就业的,参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第四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障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一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9月10日发布的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