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解读(3)

生育保险2018-11-27王华老师

  [主持人]:《规定》与之前的生育保险政策有哪些不同?[2015-7-8 15:13:54]

  [陈励阳]:一、扩大了生育保险适用范围。省政府161号令规定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为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规定》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本省行政区域内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同时,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保障也做出安排。《规定》颁布实施后,我省生育保障制度实现了制度无缺失、人群全覆盖、衔接更顺畅,覆盖城乡所有育龄妇女的生育保障体系基本建立。 [2015-7-8 15:16:01]

  [陈励阳]:二、提高了生育保险统筹层次。《规定》明确提出,生育保险实行设区的市统筹,逐步实现省级统筹。生育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统一编制预算,统一组织实施。这一规定进一步扩大了生育保险统筹范围,有利于增强基金的共济和保障能力,发挥社会保险大数法则的优势;有利于统一生育保险待遇水平,体现社会保险公平的原则;有利于规范生育保险政策标准,提高经办管理服务的效能。 [2015-7-8 15:17:24]

  [陈励阳]:三、建立了生育保险费率的动态调整机制。《规定》明确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超过0.5%的,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及时调整缴费比例。这一规定有利于改变目前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较少调整的现状,有利于减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有利于进一步降低生育保险基金结余,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2015-7-8 15:18:41]

  [陈励阳]:四、明确了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对用人单位为职工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规定》明确职工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生育保险基金再予以支付。这一规定较好地处理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既有普惠性安排,也强调了权利和义务对应;既防止参保中的投机行为,防范基金的风险,也注重维护制度公平,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2015-7-8 15: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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