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步:孕后期产前检查(同第二步:孕前期产前检查)
第四步:分娩及产后4个月内并发症(同第二步:孕前期产前检查)
2、早期妊娠流产(自然流产)、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输卵(精)管绝育及复通的就医流程
女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市民卡、结婚证,选择1家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同时进行生育保险登记。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是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资格进行确认。参保人员完成手术结帐时,只需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自费费用,其余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付。
注意事项:参保人员计划生育手术后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外的妇科和其它疾病的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付。
第五条 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申领流程
携带材料:申领生育津贴的:①填写《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②结婚证原件;③独生子女证原件或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初婚初育证明(生育第二胎的需提供《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④出院小结复印件;⑤本人的市民卡复印件(需先开通银行帐户功能)。
申领流(引)产津贴的:①填写《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②结婚证原件;③出院小结复印件或病假条复印件或疾病诊断证明复印件;④本人的市民卡复印件(需先开通银行帐户功能)。
办理流程:女参保人员在分娩或流(引)产后一年内(分娩的需在产假结束后),携带以上材料,每月1-10日(遇节日顺延)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的申领手续。医保中心审核材料后,确认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按相关规定将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划入本人的市民卡。生育津贴按月发放,分娩或流(引)产当月开始享受。
第六条 异地分娩或异地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备案
女参保人员或男参保人员配偶(无业)需在异地分娩或异地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应在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申请,填写《南京市生育保险异地就医审批表》到市医保中心备案,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在异地就医。
按规定在当地选择一家生育或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分娩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定点医疗机构,其发生的费用,按照相关规定作零星报销处理。
第七条 零星报销的项目及报销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