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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深圳市2014-2016年非本市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中考的工作方案》(深府办函〔2014〕1号,以下简称《方案》),明确了2014-2016年非本市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的政策。
2014-2016年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的报名条件和报考范围
2014-2016年,继续实行过渡期政策:本方案公布前已在我市初中学校就读且具有就读学校学籍的随迁子女,符合《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规定的义务教育就读条件,可以在我市报名参加中考,按照我市当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所列户籍类型,报考相应的公办普高、民办普高和中职学校。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具有我市初三学籍的随迁子女,可以在我市参加中职学校自主招生,也可以在我市参加中考,但仅限于参加民办普高自主招生,或回户籍地就读高中。
2016年,非本市户籍就业人员在我市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连续持有我市有效居住证满3年,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累计满3年,其随迁子女符合我市义务教育就读条件并在我市具有3年完整初中学籍,可以在我市报名参加中考,按照我市当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所列户籍类型,报考相应的公办普高、民办普高和中职学校。具有我市3年完整初中学籍但不符合上述其他条件的随迁子女,可以在我市参加中职学校自主招生,也可以在我市参加中考,但仅限于参加我市民办普高自主招生,或回户籍地就读高中。
2017年后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的条件,根据我市高中阶段学校学位供给情况和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需求,按照供需基本平衡的原则,另行制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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