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社保缴费基数公布,宁波市社保基数调整及计算方法(2)

社保政策2018-07-30李天扬老师

参保单位、自由职业者应在2018年5月3日至23日之间,向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或市社保处申报2018年度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

四、申报办法

(一)网上申报

参保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可通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nbhrss.gov.cn,下同)首页下方的“社会保险申报”按钮进入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输入所在单位的登录信息(用户名为社保单位编码,初始密码为单位纳税代码,首次登录用户需要录入经办人手机号码等信息进行验证)后,即可进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操作。如经办人姓名和手机号信息已有变动(指与社保单位登记时的信息不符),可凭单位证明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或市社保处办理经办人和手机号码变更手续。

(二)窗口申报

暂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参保单位、自由职业者可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或市社保处申报窗口办理申报手续。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身份的灵活就业人员及失业人员(档案挂靠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参保人员到余姚市就业管理服务处(阳明西路718—A号)申报窗口办理申报手续。

 五、未申报调整办法

逾期未申报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该单位职工上年缴费基数的110%调整确定。

六、其他有关问题

(一)各参保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申报确定的缴费基数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及时缴纳社保费款项,自由职业者(含灵活就业人员)应根据本通告第二条第二款确定的缴费基数(或自主申报数)及时在缴费账户中存入相应的款项。

(二)自2018年5月1日起,在参保单位中参加部分险种的参保人员,除法律法规未要求有关单位参保的社会保险险种以及分级参保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统一调整为参加五项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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