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国家和省规定的绩效工资(含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缴费月数(全年为12个月)计算工资总额,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口径一致。
5.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2017年11月基本退休(职)费与退休人员补贴之和计算,单位自行发放的费用暂不纳入申报基数。省级驻镇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申报口径相同。
6.企业单位参保人员: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7〕60号)的规定,职工工资收入总额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性收入等。
7.企业单位(含事改企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11月份发放退休费确定基数统一申报。12月新增退休人员按核定的退休费申报。2017年12月到龄退休的人员,办理养老退休手续后,视同新增退休人员,按核定的退休费申报。
8.用人单位新增人员:2017年10月后新增人员,按本人实际所得工资总额的月平均数乘以12申报2018年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缴费基数下限。2018年1-12月新增人员,按本人参保首月所得工资总额计算2018年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缴费基数下限。
9.灵活就业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人员,申报2018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与医疗保险缴费同时进行。医保全年缴费金额从4057.2元至8358.7元分十档,全年费用应于2017年12月底前一次性缴纳,本月起应在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里预存足够金额,便于相关银行按时扣款。
10.特殊人员:难以核准工资的企业职工、1-6级伤残军人、离休遗属按全省上年度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57元/月申报缴费基数。纳入政府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困难企业职工、“三无”人员按不低于2940元/月的标准申报缴费基数。
11.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应当依法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如没有办理参保手续的应先补办参保,再办理缴费基数申报,申报口径按本通知规定。
12.上级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新规定时,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