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单位五项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原则上应保持一致(各险种政策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并按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确保不重复参保,不选择性参保,不虚假参保。
3.母子公司都在湘潭市本级参保的应确保各险种的账户数、账户名称一致,不一致的应在本次申报前先到各险种统一账户数和名称。
4.单位的统计年报(或财务报表)中的工资总额中存在可剔除的项目,请提供真实有效的纸质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定。
5.2018年新基数下发后请及时核对修改。如发现确实有误,请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复查,并提供有效资料。
6.各参保单位应及时为参保职工申办社会保障卡,保障职工享受各项社会保障权益,未给参保职工申办社会保障卡的,在基数申报之前应及时打印《社会保障卡申领表》,在基数申报的同时一并上交。
四、基数申报工作的法律责任
1.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的单位,以及缴费基数申报资料不实的单位,将列为人社部门重点监察(稽核)对象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其中:
(1)对未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将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其月度应缴数额。
(2)凡没有按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根据《湖南省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人社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其各项人社部门行政审批和社会保险待遇审批等工作。
(3)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且情节严重的,将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对于未按规定申报的单位将有关信息录入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
2.参保单位在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将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核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或擅自更改社保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多收社保费的,由人社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或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