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社保缴费基数公布,贵阳市社保基数调整及计算方法

社保政策2018-07-09李一老师

各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参保个人:

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统计局《关于公布2017年贵州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黔人社发〔2018〕10号)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发〔2018〕7号)文件精神,2017年度全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2924元,月平均工资为5243.67元;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4549元,月平均工资为5379.08元。现将我市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基数

(一)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为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单位工资总额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单位工资总额高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部分,按规定补收。

(二)参保单位职工养老、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从2018年7月1日起,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2017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3227.45元)的,以3227.45元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2017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16137.25元)的,以16137.25元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在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至300%之间的,参保单位应据实申报。

(三)参保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从2018年7月1日起,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2017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4303.27元)的,以4303.27元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2017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16137.25元)的,以16137.25元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在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至300%之间的,参保单位应据实申报。

(四)参保单位职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从2018年7月1日起,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2017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5379.08元)的,以5379.08元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2017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16137.25元)的,以16137.25元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在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至300%之间的,参保单位应据实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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