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两类人员5月起可补缴养老保险费4月2日,自治区人社厅发布消息,我区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可补缴养老保险费,该办法自5月1日起执行。
补缴时,补缴基数确定为1986年10月至1995年12月期间,统一按1995年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核定,1996年1月以后按历年自治区上一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比例按历年自治区规定的单位、个人的缴费比例补缴。补缴养老保险费自补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补缴养老保险费所产生的滞纳金高于补缴费本金的,滞纳金按本金数额收取。符合减免滞纳金范围和条件的,减免滞纳金的工作程序和认定办法,按自治区社保局《关于困难企业和困难个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执行。
记者了解到,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参保人员应继续按自治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政策缴费。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办理有关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有关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