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正落实新疆养老保险可补缴政策
断保未退休人员可补缴养老保险
亚心网讯(记者马蓓)看到新疆公布了养老保险可补缴政策后,断保两年的乌鲁木齐市市民齐先生激动地来到社保部门补缴,但被告知要等乌鲁木齐市本地政策落地,具体操作细则出来才能办理。
乌鲁木齐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召集各区(县)社保局工作人员就此政策要点和工作要求进行解读和部署工作,明确补缴申请流程。
乌鲁木齐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相关负责人说,有三类群体的诉求呼声愈来愈高: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要求补缴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国有身份职工要求解决养老保险问题;各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已脱离原单位的城镇劳动者要求参保补费。
对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中断缴费和未按规定缴费,要求补缴其养老保险费的,可按同期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进行补费,并按规定加收利息。补费基数按照本人中断缴费期间各年上年度实际工资收入为准(最高不得超过各年上年度自治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60%)。断保期间以个人身份补费的,对1998年12月18日之前断保的按照企业和个人的缴费费率补缴;之后断保的按照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补缴。
已参保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的,可以当期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但不得补缴本人初次参保缴费之前的养老保险费,且初次参保缴费时间不得早于1998年12月18日。但断保职工要求是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职工才能补缴。
第二类人员是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农牧企业)固定职工,补缴对象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是指10月1日前男已满60周岁以上、女已年满55周岁以上的人员。
此外,《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与各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已脱离原单位的其他城镇劳动者,要补缴,乌鲁木齐市明确必须具备3个条件:今年10月1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曾在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今年10月1日前具有城镇户籍。符合3个条件的人员可按上述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补缴至法定退休年龄。如果在补费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可以顺延;顺延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但对今年10月1日前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的,补费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