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采取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缓缴社会保险费等措施,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稳定就业岗位,支持自治区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一、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一)从2016年5月1日起,将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低至19%。将自治区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5%降低至1%。
(二)降低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二、切实做好已出台降费政策的落实落地工作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的通知》(新人社发〔2015〕69号)、《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人社发〔2015〕76号)关于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和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的决定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政策实施到位,落实落地。
三、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一)各地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允许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
(二)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向参保地地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经地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行署)批准后执行。
在自治区本级参保的,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应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