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次性补缴社保养老保险政策,江苏补缴社保方案解读

社保政策2018-07-04李天扬老师

一次性补缴对象:
 

1、具有省城镇户籍(2003年我省户籍制度改革前已具有城镇户籍),1996年1月1日前曾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曾经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未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原在县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工作,后下放到乡镇的“三不变”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主要是指县(区)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县(区)属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城市街道办企业);

2、具有江苏省城镇户籍,1996年1月1日前曾在国有企业工作,未参加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五七工”、“家属工”;

3、具有江苏省城镇户籍,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因各种原因(如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等原因(判刑除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

4、具有江苏省城镇户籍,“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返城后未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


一次性补缴标准
 

本次补缴以本人自愿为原则。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对补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本次补缴的缴费基数按1996年以来各社保年度对应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确定,缴费比例为20%。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需缴纳53590元。2011年6月30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标准可以按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000元确定,最多减少1万元。
 

2012年6月30日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足年限与15年之间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例:某男,56周岁,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还有4年,可向前一次性补缴11年),之后继续按江苏省有关规定参保缴费,直至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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