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社保缴费基数比例,云南社保最低缴费年限标准新修订

社保政策2018-06-20王新老师

州级各社会保险参保单位:

为做好2018年社会保险基数的申报核定、征缴工作,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申报时间和申报办法

参保单位于2017年12月11日至2017年12月27日到州人力资源市场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大楼一楼大厅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业务办理区、养老工伤生育保险业务办理区、失业保险业务办理区、医疗保险业务办理区分别申报各险种2018年度的缴费基数。

二、缴费基数核定办法

(一)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企业单位(含参照企业缴费的其它单位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参保职工养老、工伤、生育个人月缴费基数,按本人在2017年1月至12月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等)的月平均工资水平据实申报(注:个人缴费工资按照《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工作的补充通知》(云劳社办﹝2007﹞98号)规定的《 全省参保单位工资总额组成的具体范围》填报),其中月平均工资高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全省社平工作300%)的,按缴费基数上限执行;月平均工资低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全省社平工作60%)的,按缴费基数下限执行,但在填列申报相关表格时按照要求如实填列工资性收入,无需自行调整。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养老、工伤、生育保险、职业年金基数申报按照《迪庆州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2018年州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核定的通知》执行。

(二)医疗保险

企业单位(含参照企业缴费的其它单位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参保职工医疗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按本人在2017年1月至12月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等)的月平均工资水平据实申报(注:个人缴费工资按照《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工作的补充通知》(云劳社办﹝2007﹞98号)规定的《 全省参保单位工资总额组成的具体范围》填报),其中月平均工资高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全省社平工作300%)的,按缴费基数上限执行;月平均工资低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全省社平工作60%)的,按缴费基数下限执行,但在填列申报相关表格时按照要求如实填列工资性收入,无需自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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