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南宁市人社局获悉,经自治区政府同意,2017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确定为56685元,即在核定2017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发待遇使用到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时,按年均56685元(月均4723.8元)为依据。因此,从2017年1月1日起,南宁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将按新标准进行调整。
缴费基数上下限有调整
按照新标准,2017年度用人单位及职工各项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也有变化,下限不得低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723.8元的60%,即2834.3元,上限不得高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723.8元的300%,即14171.4元。
以职工小明为例,如果小明的月收入为15000元,即高于14171.4元这个上限,那么其个人缴费比例和单位缴费比例都不能按15000元这个基数来计算,而只能按照上限14171.4元计算。简单地说,就是收入过高,不能缴得太高。因为人社部门明确,收入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收入超过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为此,南宁将在12月份对参保单位及职工按新基数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对1月至11月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进行差额结算。
同时,在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使用到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时,也以年均56685元为依据,按现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予以计算和发放。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有变化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2017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选5个档次。按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6685元的60%、70%、80%、90%、100%为缴费基数,选择5个档次之一进行缴费,全年缴费金额分别为:6802.8元、7936.8元、9069.6元、10203.6元和11337.6元。
在医疗保险方面,2017年度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统一按照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834.3元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10%,每月缴费283.5元,全年缴费34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