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生育保险条例关于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和标准规定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率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为准。
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缴纳。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保持一致。
第八条生育保险费按年缴纳,用人单位必须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当年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自4月1日起停止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复保时必须一次性补足所欠生育保险费,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九条生育保险费缴纳、征收和管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办理。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条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 。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和终止妊娠,在下列产假时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有下列情形的,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2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
3 、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
4 、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