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缴和管理,但要单独建立财政专户,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别运行、分别核算、分别决算和统计,不得互相挤占和挪用,并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和参保单位及职工的监督。
第十六条 凡不列入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生育保险住院医疗办理程序和待遇支付
(一) 参保职工计划内分娩住院医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开具“住院
证”,持本人“两证一卡”,计划内分娩引产术需持〈生育证〉到定点医疗的医保办进行审批登记,再到医院的生育保险住院手续办理窗口刷读IC卡,并纳入个人自费部分的预付金,办理住院手续。
(二) 参保职工住院期间须每天对医院打印的“生育保险住院费用逐日
清单”进行审核和签字认可,凡与实际发生的项目和费用不相符的应及时找院方核对后要求纠正。办理出院手续时,须认真查验“生育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并与医院结清超过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
(三) 参保职工因生育医疗和节育医疗在本统筹地区范围内的转诊转
院,须根据逐级转院和转入定点医院的原则进行,由转出医院的妇产科提出申请,医院医保科和分管院长签字同意,再到转入医院医保科按规定办理入院手续。
(四) 因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参保职工因生育、节育医疗需转
往本市范围以外的医疗机构住院诊疗的,必须按照先省内后省外的原则,经本市最高级别(含专科)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院申请单,并由医院医保办和分管院长签字同意后,到本统筹地区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院审批手续,否则生育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用。经批准转院后的住院医疗费用由本人垫付,出院后由本人持审批手续,“两证一卡”、“身份证”,经治医疗机构提供的医学证明、病历、每日住院费用清单和有效发票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益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统筹医疗项目及支付标准〉支付。
(五) 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报销支付的住院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益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统筹医疗项目及支付标准〉按月审核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