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部分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低于4052.92元的80%(即3242.34元)的参保职工,按4052.92元的80%(即3242.34元)核定缴费基数。
对部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高于4052.92元的60%(即2431.75元),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高于4052.92元的80%(即3242.34元),但低于4052.92元的300%(即12158.76元)的,据实核定缴费基数。
对部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高于4052.92元的300%(即12158.76元)的,按300%计算缴费基数,高出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失业保险以参保职工本人工资(职工本人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据实核定。
2、关于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呼和浩特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每年调整时间原则上在每年7月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