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生育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负担。生育津贴以用人单位当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甘肃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省政府2002年第27号令)对应享有的天数计发。
(一)生育津贴的计发天数,按照《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产假天数统一为18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怀孕四个月以下非选择性别流产的享受15至30天的生育津贴;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非选择性别流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满七个月以上非选择性别流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
第十六条 女职工生育或非选择性别流产医疗终结后,由用人单位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核发的《生育保健服务证》、或者加盖卫计部门公章的单位介绍信(社区介绍信)、医院出具的婴儿出生或死亡证明复印件、流产证明复印件、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住院发票原件、生育保险结算单及用人单位介绍信,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津贴待遇。
第十七条 职工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的,应由用人单位出具证明,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备案;未办理备案手续而擅自到外地分娩的不予报销。女职工生育医疗终结后,由用人单位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核发的《生育保健服务证》复印件、或者加盖卫计部门公章的单位介绍信(社区介绍信)、医院出具的婴儿出生或死亡证明、流产证明复印件、用人单位备案介绍信、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医疗费报销发票、费用明细清单和出院证,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的手续。
第十八条 女职工生育后出现的并发症、合并症、因生育引起的疾病及产后产褥病症、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患其他疾病发生的医疗费,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和当地生育医疗水平的变化,每年定期进行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对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和支付标准作适当调整,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