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社保缴费费率比例,保险缴纳基数调整最新消息(2)

社保政策2018-08-17才子老师

3、第三条建议有关部门积极应对当前形势,科学合理确定缴费基数,适当降低缴费费率。省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在依法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同时,高度重视减轻企业负担这一问题,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针对企业困难减轻社会保险费负担的政策。一是2013年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辽发改办〔2013〕631号),明确了从2013年6月起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的减半征收政策,到底为企业减负将达到49亿元左右;二是《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33号)规定“自由职业人员,可根据自身缴费能力,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之间自选缴费基数。”也是考虑了个人缴费承担能力的不同情况;三是省政府下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当前经济稳增长十五条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14]17号)扶持企业发展一条中明确“各市政府可根据本统筹地区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状况,在确保参保人员待遇给付的前提下,确定在2015年底前对困难企业的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下调幅度。”近年来,要求研究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及个人负担的呼声较高,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确定社会保险费率将适时适当下调。但是,调整社会保险费率问题涉及面广,关系重大,既要考虑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实际承受能力,又要考虑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有效平衡国家、单位和个人的负担,三者不可偏废。目前,我省企业参保缴费政策执行国务院的规定,调整相关政策的权限在国家层面。下一步,我们将建议国家人社部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险制度的顶层设计,结合研究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在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基础上,研究降低企业养老保险费率问题;结合《失业保险条例》的修订,统筹研究健全失业保险费率调整机制以及失业保险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等问题;进一步细化工伤保险费率档次,使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更为合理;深入分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指导地方探索形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常态化调整机制,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完善基金管理,指导有条件的地方适时适当降低医疗保险费率,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1.省内异地医保直接结算基础养老金增涨15元

上半年在沈阳抚顺铁岭盘锦试点

以往省内异地就医,需要参保人员个人垫付现金,回到大连后进行报销。今年,大连将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结算,有望在下半年实现。届时,本市人员省内异地就医可直接刷医保卡结算,不用在看病后往返奔波忙碌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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