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跨省转入
正在惠州市参保缴费1个月以上,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办理。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省内转入
按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不同地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本办法实施前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
参保人员社保关系跨外省(市)转出
已在地税部门办理停保,且地税部门已将数据传送至社保部门。
办理材料
参保人员社保关系跨外省(市)转入
(一)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书》。
(三)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参保人员社保关系跨外省(市)转出
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参保人员社保关系跨外省(市)转入
(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的人员,如未参保的,应先到地税部门办理参保登记,地税部门将数据传送至社保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