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一)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包括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申报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从6月起分别按2015年度市平工资的300%和60%执行(附件1)。
(二)城镇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基数标准,从6月起按2015年度市平工资的80%执行;住院统筹、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标准,从6月起按2015年度市平工资执行。
(三)符合2016年度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缴费基数标准,从2016年1月起按2015年度市平工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