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仍按《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等规定的通知》(成府函〔2015〕121号)规定的0.5%执行。
四、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我市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阶段性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从1.5%降至0.6%、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从0.5%降至0.4%。
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全力稳增长,切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举措,各区(市)县一定要高度重视,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确保把国家和省、市的决策部署及时贯彻到位。同时,要加大扩面征缴力度,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受影响,努力实现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
201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