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于2012年7月29日,由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可视为该《条例》在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等方面的具体落实。《办法》中,还将流动人口明确界定为: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本省或者在本省内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居住的公民。
培训和就业
《办法》明确规定,对于居住在云南省内的流动人口,凭《云南省居住证》,在现居住地,可自愿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按照政策规定享受培训、技能鉴定补贴。流动人口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可向常住地县(市、区)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领云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
养老保险
《办法》提出,流动人口首先应在自己的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对于已参保,并已就业的流动人口,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办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对于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已经参保的,具有城镇户籍的流动人口,可凭《云南省居住证》在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自谋职业者或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流动人口在单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流动人口为个体经济从业人员的,原则上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
流动人口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在原参保(合)关系终止、新参保(合)关系生效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经向新参保(合)地经办机构申请、核实后享受新参保(合)地医疗保险待遇。
流动人口原来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缴费年限予以保留,个人账户可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也可以在原参保地继续使用或予以清退。
工伤保险
流动人口凭《云南省居住证》受雇于本省内单位,个人不缴费,由受雇单位办理。
参保人员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当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被鉴定为1—4级工伤职工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5—6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7—10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5—10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