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为了更为有效地使用医保待遇,医保中心建议市民还是尽量在上一年度就缴纳医保。举例来说,如果参保人在2013年1月缴纳的医保,只能在2月以后才能享受相关待遇,也就是说,如果1月生病住院,就无法享受到相应的医保报销等福利。
《云南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本月起实施。省内流动就业,医保关系可跟着走。
继之前出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之后,昨天从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获悉,从本月开始,流动就业人员可以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该政策将推动医疗体制改革,帮助老百姓解决异地医疗保障问题。
办法中明确,申请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以上人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在本省范围内流动就业;在法定退休年龄以内;不在住院治疗期间。不符合以上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条件的人员流动就业,则按新就业地医疗保障参保(合)登记办法办理新参保(合)手续。
办法中最重要的一条政策变化是,从本月起流动就业人员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可以跟随转移划转。这意味着今后随参保人身份的变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种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险关系都可互相转移。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可在就业地参加当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回农村后可带回,转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而且不会中断。
值得一提的是,按办法规定,新参保(合)人员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同一基本医保制度的参保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各地应予承认,合并计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缴费年限与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的缴费年限互认互通,并暂按每参保3年的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际缴费年限,折算为参保1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实际缴费年限。
据悉,为保证转移接续信息顺畅、手续简便,今后将逐步把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各类人员参加医保的唯一识别码,参保人转移医保关系时,只需要向社保机构出示,参保信息即可得到及时更新。(都市时报记者杨雁)
昨天,从云南省人社厅获悉,《云南省流动人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已于1月6日由解毅厅长签署通过,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此次实施的《办法》,明确规定了流动人口享受的社会保障、就业培训、人才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