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养老保险处
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拟订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及社会化管理政策;负责市本级参保人员退休和区、县(市)提前退休人员的审批工作;负责特殊工种的认定工作;负责参保单位离休人员护理费的核准工作;负责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工作;负责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认定工作;拟订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个人账户管理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养老保险的业务工作。
(十四)医疗生育保险处
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统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拟订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以及特殊人群医疗保障等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医疗、生育保险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负责市直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负责组织慢性特殊病种门诊待遇享受条件认定工作,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审核;指导与监督区、县(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作;指导与监督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十五)失业保险处
承担全市失业保险综合管理工作;起草失业保险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失业保险管理规定、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督促检查;拟订基本失业保险待遇项目、给付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疾病、生育、死亡有关待遇政策;负责批量申领失业保险待遇人员的审批;负责建立失业保险预警制度,实施失业动态监测,开展失业预防、调控具体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十六)工伤保险处(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负责全市工伤认定工作;拟订全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办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相关管理工作;指导与监督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