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用人单位工资发放形式的多种化,职工在确定缴费基数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单位从职工工资中直接代扣代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调税等,应纳入缴费基数。
(2)单位以现金或银行存款形式支付给职工个人的交通补贴、电话补贴、午餐补贴、过节费以及支付高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的津贴,应纳入缴费基数。
(3)单位通过税后利润提成或分红的办法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工资,应纳入缴费基数。
(4)实行底薪制的职工,根据营业额或经营业绩提成取得的收入,应纳入缴费基数。
(5)实行业务承包或费用包干,单位不再报销差旅费用的职工,其承包收入中的60%应纳入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