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全文(32)

社保政策2018-08-31李一老师

十三、关于社会优待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有的委员、市民提出,随着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应逐步提高老年人在卫生保健、交通出行、文体休闲、维权服务等方面优待水平。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这一意见应予采纳。为此,建议增加一条关于老年人社会优待的原则规定,作为第四十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求,不断完善优待政策,逐步提高优待水平。”(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制定完善相关优待措施中贯彻落实。另外,关于老年人交通出行优待,目前市发改委、市交通委等部门尚在统筹研究制定中。为此,建议对修订草案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暂不作修改。

十四、关于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

有的委员和市民提出,修订草案在老有所为方面内容不够,建议增加发挥老年人专长、参与社会服务方面的规定。有的委员提出,制定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重大权益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这一意见应予采纳。为此,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为:“本市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鼓励老年人在自愿的情况下,参与优良传统教育、文化和科技知识传授、科技开发与应用、邻里纠纷和家庭矛盾调解、社区自治管理和服务等活动”;第二款为:“本市制定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草案修改稿第五十四条)

十五、关于发展老年教育

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加大老年教育设施、师资力量等方面的建设,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老年教育,保障老年人受教育的权利。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这一意见应予采纳。为此,建议在修订草案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增加“加强老年教育设施、师资力量、课程开发等方面建设”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老年教育机构”的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此外,对修订草案的一些文字作了修改,条款顺序也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对修订草案作了修改,提出了草案修改稿。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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