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养老金的发放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其中,对建立个人账户前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从社会统筹基金中发给2个月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但对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本人自愿要求延迟办理退休手续继续缴费的,可以允许。待其缴费年限满15年以后,再办理退休手续,按月支付养老金。
五、关于部分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问题
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后,由于待遇水平已与本人缴费年限和退休早晚紧密挂钩,因此,对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因企业关闭破产提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凡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的,其基本养老金不再执行每提前一年减发2%的规定。
为提高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解决参保人员患大病高额医疗费用的问题,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从7月起,提高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最高支付限额,从目前的5.4万提高到8万元;同时提高最大额医疗补助金的支付限额,从目前的12万元调整到22万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失业政策:乌鲁木齐市贯彻落实自治区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
一、实施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一)自2015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从原来的2%降为1.5%,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从原来的1%降为0.5%。
(二)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要对已按费率调整前征缴的失业保险费从2015年3月1日起进行调账、退费处理。
二、实施困难企业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
在确保我市失业保障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对暂时无力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特指参加乌鲁木齐市失业保险统筹,经认定的困难企业,下同),可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